鲁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抵押权登记不再留存不动产权证书的通告
(本台 记者陈登高,陈运发)报道。为持续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权益,经研究,我中心对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收取材料作出精简,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24年8月28日起,新受理的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不再收取《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产权证书,以下统称“不动产权证书”),只需核验、扫描不动产权证书原件,留存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加盖“该不动产于**年*月*日办理抵押权登记”后,退还申请人自行保管。抵押权注销时,申请人持不动产权证书等材料申请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不动产权证书加盖“该不动产于**年*月*日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不动产相关抵押权登记情况以不动产登记薄记载为准。二、2024年8月28日前办理的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现留存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室的不动产权证书,如有需要,可持身份证至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室(望城路与祥瑞二路交叉口东南角三楼)进行领取;如无需要,不动产档案室无偿进行保管。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为确保交易安全,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需要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进行查询:1、持相关证明材料至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查询窗口(望城路与祥瑞二路交叉口东南角三楼)现场查询;2、持身份证在我县行政审批大厅不动产登记自助查询机查询;3、权利人本人可通过“支付宝豫事办”、“鲁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号、鲁山县不动产网上一窗受理办事平台(www.lsbdc.net)进行个人实名认证后查询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四、为避免业务量激增造成群众等待时间过长的情况,我中心特设置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为集中办理领取证书业务,下午办理正常业务,群众可按需要错峰进行证书领取。(鲁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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